一、依據新北市教育局106年12月25日新北教人字第1062543433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:「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。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」合先敘明。
三、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業經勞動部於104年5月14日修正公佈,爰請各校自行參考旨揭範例,修(增)訂所屬「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」,始符前揭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。
四、另衛生福利部函送修訂
性騷擾事件申訴書、再申訴書等相關表件,自107年1月1日適用。為促進學校建立友善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,請各校依規定公開揭示,並落實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