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至監理機關掛牌後方能於道路行駛,以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罰。 | 南強工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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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至監理機關掛牌後方能於道路行駛,以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罰。
日期 : 2024-07-22     出處 : 行政單位-學務處
一、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113年7月16日北監車一字第1135010820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交通部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,使用中車輛掛牌期限為2年(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),爰自113年11月30日起,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,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,處所有人新臺幣1,200元以上3,600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。
三、若有領牌照相關疑義可上網查詢(網址:https://tpmvo.thb.gov.tw/cl.aspx?n=11061)或洽詢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詢問。


有關交通部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宣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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