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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
日期 : 2024-09-09     出處 : 行政單位-教務處
轉知「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
生助學金」申請案,請貴校自113年9月16日(星期一)起
至10月15日(星期二)止進行網路填報申請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28日臺教秘(五)字第1134102570號書
函辦理。
二、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,教育部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
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」第4點、第5點及第6點已明
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、申請作業逾期不
受理、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,以及重複者應請
繳回等規定。
三、本案作業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6日(星期一)起至10
月15日(星期二)止,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,網
站登錄將於10月15日晚上12時關閉,請貴校注意申請時
程,逾期不受理,請貴校確實掌握時效。另為維護學生權
益及提升行政效率,重申各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
發放,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;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
式採「書面簽領」或「電匯入帳」擇一辦理,正本由各申
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。
四、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,請貴校就教育部、
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等其他機關提供之助學
金,參按比較利益原則,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
案進行申請。
五、本案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,請貴校主動積極通知
(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)學生,有關「113學年度第1學期
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」相關申請表
件、113學年度第1學期各直轄市及縣(市)承辦中心學校
聯絡表、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,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
金網站(網址:https://moe.lths.tc.edu.tw/Default.
aspx),請貴校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,並於期限內
將書面資料彙整掃描後上傳網站備審(正本存於貴校),
至學生申請資料並請依網站公告注意事項完成建檔。
六、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,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
等相關作業時,務須落實學生身分保密。
七、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,實施網路查調作業,國中
小低收入戶證明,貴校可利用雲端證件包、教育部或國民
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學生資源網證明或校務
行政系統證明取代;高級中等以上學校,貴校可用申請國
教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,如影本清冊無該
學生資料,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,亦可利用雲端證件包、
國教署學生資源網證明或校務行政系統證明取代。本學期
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3年8月、9月、10月之3個月
份中取得者,皆可申請,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
出申請或申復者,亦可申請,嶺東高中將與相關單位查
調,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,將不予受理。
八、另依據「新北市政府雲端證件資料庫使用管理作業要點」
規定,各校使用本府公務雲-雲端證件包系統查詢學生資
料時,務必詳實登錄查詢原因、使用目的、案號、文號、
並加註申請人(被查詢者)姓名,以免被停權。本局亦將
每月續進行稽核,並自107年8月起,針對抽查不符公務使
用者,或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時,函請學校進行檢討並提
出改善計畫。
九、有關「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
生助學金」尚未上傳助學金發放回報憑證,請盡速於113年
9月20日前完成。如第2學期助學金因故無法轉撥予學生,
亦請於113年9月20日前發函並將款項退回海山國小,退款
程序可至新北市學產基金網站網址http://163.20.58.20查
詢。各校「學校資料」有所變動(包含承辦人異動)、不
齊全者,務請上網檢視與修正相關資料。
十、本學期如學校有改制或新設,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,或本
案倘有相關疑問,請洽海山國小陳景怡老師,聯絡電話:
(02)29545725分機518,若上課中無人接聽,請改撥分機
516或517留電待回。
十一、檢附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
點」、「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
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」、「申辦流程說明及申請表
格與範例」、「學生申請上傳樣本」、「學產基金網站
操作手冊」、「發放回報填寫說明」、「學產身分證檢
查表」及「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
表」各1份供參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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