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 助(勵)學金計畫 | 南強工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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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 助(勵)學金計畫
日期 : 2024-12-06     出處 : 行政單位-教務處
檢送內政部移民署「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
助(勵)學金計畫」1份,請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,
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1月25日移署移字第11301397482
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
勵,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,
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,增加社會競爭力,特研訂
旨揭計畫。
三、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:
(一)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:
1、報名期間:自114年2月21日(星期五)至114年3月21
日(星期五)完成系統報名作業,並下載系統載有流
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,連同應檢附文件,於114年3
月28日(星期五)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,以郵戳為
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2、獲獎名單公告:預計114年5月底。
(二)申請對象:
1、新住民: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,其對象如下:
(1)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、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或永
久居留之外國人、無國籍人民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
港或澳門居民,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
民(在臺居留、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)。
(2)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、第9
款、第10款、第2項或第3項,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
留,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,或從事外國
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、第5目、
第8條、第10條之專業工作,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
取得工作許可,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
留(外國投資、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
者)。
(3)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
規定,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;或依香港
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,且其居留事
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,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
(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
請在臺定居者)。
(4)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,經歸化
取得我國國籍,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
地區居留(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
居留者)。
(5)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
民、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,或依臺灣地
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,經
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(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)。
(6)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,以未兼具我國
國籍者為限。
2、新住民子女:
(1)前款新住民之子女。
(2)現在臺居住,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國小(含)以上
(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)之在學學生,就學滿一學
期(含)以上。
(3)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(構)之獎助
(勵)學金者(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總統教育
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;另領取教育
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請
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)。
(三)核發獎項及金額:
1、核發獎項: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、總統教
育獎勵金、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(助)學金
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。
2、核發金額: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(以下同)2,000元
至5萬元不等獎助(勵)學金。
四)放寬國小組名額為「每滿30人得申請1名」:考量國小組
新住民子女占總核發人數35%,且國小組之獎金核發金
額較低,爰放寬國小組名額,由原規定「每滿60人得增
加1名」,放寬至「每滿30人得增加1名」。
四、請貴校於上述報名期間完成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
(勵)學金系統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(含申請表及相
關佐證資料)至內政部移民署(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
15號,移民事務組沈專員)彙辦,有關系統申請開放期間
或如有其他異動,將另行通知。
五、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內政部移民署沈專員,電話:(02)
23889393分機2525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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