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及
相關申請文件(如附件),請惠予公告並協助符合資格學
生於本(114)年3月15日以前提出申請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該市政府114年2月6日府教輔字第1140950976號函辦
理。
二、申請條件:凡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,就讀該市國民中學,或
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(不包括空中大學、補習學校、進
修學校、夜間部、推廣進修班、建教班、研究所及在職專
班)之在學學生,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規定者,均得自一
年級下學期起申請該獎學金。
三、本(113)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
年3月15日止,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
四、該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,彙整列冊(依學
業成績高低順序)函報該府教育處(學輔校安科)彙辦;
未依規定者(如證件不齊、未經學校核章、逾期或個別申
請等)概不受理。
五、為利簡政便民,學生申請時請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
本影本1份;低或中低收入戶者,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
明書等文件。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,所送
申請書及證件(不論錄取與否)均不退還。
六、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該府教育處網站
(http://www.cy.edu.tw)/各式表單下載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