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臺南市113學年度第2學期「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
金」申請案,申請日期自114年3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
止,請惠予公告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,請查
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該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4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
1140115285號函及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
(以下簡稱申請要點)辦理。
二、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,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,符
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:(以下不含進
修部學生、進修學校學生、推廣進修班學生、空中大學學
生、延修生、實習生、研究生、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
生)。
(一)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(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、五年
級):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,且當學期未有曠
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。
(二)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、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:學
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,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
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。
三、申請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:
(一)低收入戶學生。
(二)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。
(三)中低收入戶學生。
(四)家庭年所得新臺幣(以下同)50萬元以下之學生。
四、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:
(一)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(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、五年級)
組每名5,000元整共120名。
(二)高級中等學校(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)組每名3,000
元整共80名。
五、申請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,於114年3月31日(星期
一)前,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輔
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(地址: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
路2段6號,電話:06-2991111分機1142),信封上請註
明「113-2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」字樣,申
請資料請依獎學金總表(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)、申請
書及應繳文件按照順序以長尾夾裝訂造冊,請勿釘裝,
俾利彙整。
(二)如未符合規定者(逾期、個別申請、申請書未蓋學校印
章、條件不符及文件不齊者等),該局概不予審核;所
送各項申請文件,不論審查合格與否,概不發還。
(三)已領取政府、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
金者,不得提出申請,重複領取者,該局得取消其資
格。
(四)旨揭獎學金經審核錄取者,該局將另函通知學校(由學
校轉知學生)。
六、檢附申請要點(附件1)、申請說明-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組
(附件2)、申請總表(附件3)及申請書(附件4)各1
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