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113學年度
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-「特
殊才藝優秀獎學金」申辦作業,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30日
(星期三)止受理申請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
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」暨113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
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
學金實施計畫及國教署114年2月1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
1145700460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獎學金於每學年提供2次「學業優秀獎學金」及1次
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」申請;現階段係進行113學年度
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」申請。
三、申請資格:
(一)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。
(二)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(構)或公營事業單位發
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。
(三)改過、銷過或功過相抵後,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。
四、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獎勵基準:
(一)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:
1、具有語文、科學競賽、創意競賽、音樂、美術、舞
蹈、體育、技藝或其他特殊才藝,最近一年參加教育
部各司、處或國教署舉辦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
者。
2、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,第1名新臺幣(以
下同)1萬元,第2名8,000元,第3名5,000元,第4至6
名或佳作3,000元。
(二)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:
1、具有語文、科學競賽、創意競賽、音樂、美術、舞
蹈、體育、技藝或其他特殊才藝,最近一年參加教育
部各司、處或國教署舉辦之團體才藝競賽,獲團體獎
前三名者。
2、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依下列團體賽人數核算個人獎
學金:
(1)競賽成隊人數2至10人,個人獎學金5,000元。
(2)競賽成隊人數11至20人,個人獎學金2,500元。
(3)競賽成隊人數21至30人,個人獎學金2,000元。
(4)競賽成隊人數31人以上者,個人獎學金1,500元。
五、申請方式:請至校務系統填報。
(一)高級中等學校(高中職)階段:
1、填報系統問題:請洽本局中等教育科陳登俞先生,電
話:(02)29603456分機2662。
2、其他獎學金申請問題:請洽樹林高中許組長,電話:
(02)86852011分機4405。
(二)國民中學階段:
1、填報系統問題:請洽本局中等教育科柯汝璇小姐,電
話:(02)29603456分機2670。
2、其他獎學金申請問題:請洽烏來國中小教務處劉主
任,電話:(02)26616482分機30。
(三)國民小學階段:
1、填報系統問題:請洽本局國小教育科陳采奕小姐,電
話:(02)29603456分機2748。
2、其他獎學金申請問題:請洽三峽國小教務處林錦昭主
任,電話:(02)26711018分機811。
(四)非學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:
1、國中小由指定學籍學校申請。
2、高中部分依照前揭要點及實施計畫規定辦理,學生應
檢附申請書、身分證明文件及獎懲紀錄、獲獎獎狀影
本及競賽手冊影本(參加團體賽者檢附,需提供主辦
單位、參賽名單、參賽人數、競賽規則等資料)向就
讀機構或團體申請。機構或團體審查後,併同申請文
件及申請合格名冊寄至本市樹林高中圖書館收(地
址:23860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8號),並於信封上註
明「申請國教署113學年度原住民特殊才藝優秀獎學
金」(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),名冊電子檔傳送
至樹林高中許組長(公務信箱:t9074@slsh.ntpc.
edu.tw),郵件主旨及電子檔檔名請設定為「○○高
中國教署原住民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」,倘有相關疑
問請洽樹林高中許組長,電話:(02)86852011分機
4405。
六、申請注意事項:
(一)本項獎學金審查獲獎期間為113年4月16日(星期二)至
114年4月15日(星期二),非在此期間參加教育部各
司、處或國教署舉辦之全國性競賽獲獎者請勿送件。
(二)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之個人賽及團體賽僅能擇一申請,
若同時提出申請者將取消資格。另為鼓勵優秀傑出學
生,國教署學業優秀獎學金及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則可
同時提出申請。
(三)請注意主辦單位需為「教育部(含各司處)或國教署」
所發放之獎狀,其餘皆不符合本獎學金申請條件,常見
不符合如下:教育部體育署、各地方政府、○○協會/總
會等。
(四)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、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(全中
運),此兩項體育類競賽,獎狀上無教育部字樣,已確
認為教育部主辦,可申請本獎學金。
(五)若為「全國語文競賽」,依據簡章說明,特優為第一
名,優等為第二名,甲等為第三名。
(六)參加團體賽者所檢附競賽手冊影本需提供主辦單位、競
賽規則、貴校參賽名單、貴校參賽人數等資訊。
(七)申請資料倘有缺漏需補件,請於114年5月7日(星期三)
前補件,逾期後申請資料不齊全、申請書缺漏相關資料
與簽章,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等情形,概不受理,將不
另行通知。
(八)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,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。
(九)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,若為影本需加蓋「與正
本相符」與「學校承辦人職章」,爰此,學校承辦人亦
需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,以維護申請學
生之權益。
(十)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
學金」,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
屬獎學金,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
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。
(十一)俟國教署審查後,本局將另案函知各校審查結果,由
學校發予獎學金予受獎學生。
(十二)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,依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
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」
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
七、檢附本獎學金要點、申請書及申請合格名冊(附件1至3)
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