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| 南強工商
header頁首-選單背景圖

:::
:::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
日期 : 2013-07-26 08:58:57     出處 : 校園活動

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一項規定:

「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、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,慿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;其為民營者,應予半價優待。」

回頂端
其他相關記載